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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王老三果蔬生鲜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3MA1BWJYX1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35-新7-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漠市监处罚[2024]3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漠市监强制〔2024〕37号。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查清过期后的上述食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故本案的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和价格来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6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4年06月2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通过询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事实; 4.该单位经营场所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2
漠市监处罚[2023]41号
经调查,该行为涉嫌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通过询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事实; 4.该单位经营场所未明码标价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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