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嘉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忻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84M1147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四季馨城301栋010110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601号
公主岭市万嘉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1、延味牌冷面汤,外包装标注:委托商:延边延味民族食品厂,生产商:延边延佳味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6977238081313等信息,该条形码(6977238081313)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追溯】小程序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延边延佳味食品有限公司,条码状态为: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等信息;2、螺霸王牌螺蛳粉,外包装标注:委托单位: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单位:广西螺霸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编码LK),受委托单位:广西御品香科技有限公司(编码YP),条形码:6970209860191等信息,该条形码(6970209860191)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追溯】小程序扫码显示企业名称为广西螺霸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条码状态为:经查,该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编码信息已按规定通报等信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释义: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当事人经销的该2种商品属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3、羊羊顺牌羔羊肉片,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速冻生制品),根据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经营的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呼伦贝尔市贝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8元,截至案发共销售出19盒,销售价为每盒39元,每盒获利11元,获利总计209元,货值金额总计780元。
1、当事人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盒(羊羊顺牌羔羊肉片);2、没收违法所得209元;3、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2
公市监处罚﹝2024﹞261号
公主岭市万嘉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1、春玫牌手套、2、闵氏酱菜园牌朝鲜风味辣白菜、3、厨卫洁牌不锈钢清洁球,外包装标注的条形码(6970429370081、6972102260092、6971164800093)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追溯】小程序扫码,所属企业均与标注企业不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释义: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当事人经销的该3种商品属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4、王殿臣牌肥牛3号,该食品外包装标注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经营的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在公主岭市遇见佳瑞德冻品批发商行购进(已另案处理),购进数量为5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6元,截至案发共销售出4盒,销售价为每盒34.8元,每盒获利8.8元,获利总计35.2元,货值金额总计174元。
1、当事人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盒(王殿臣牌肥牛三号);2、没收违法所得35.2元;3、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3
公市监处罚﹝2024﹞73号
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确定当事人不知道所经营销售的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现场发现7瓶过期酒货值金额共284元,投诉举报人购买一瓶可醺菊花果酒违法所得为25元,第二次现场检查时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已整改完成,检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元钱。3、没收过期可醺菊花果酒2瓶。卡拉维拉牌配制酒5瓶。
3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