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安县麻豪口镇自强中学康达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XCWE4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麻豪口镇自强中学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37号
经查,当事人系在校园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03月02日。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标称“宜昌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茶暴柠茶”(下称涉案食品)8瓶(净含量450ml),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1天。 后查明,2022年10月19日,荆州康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涉案食品2件(15瓶/件),购货金额135元(4.5元/瓶)。尔后,当事人将涉案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售卖。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涉案食品22瓶,销货金额13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无法确定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剩余8瓶尚未销售,因超过保质期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行为。 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8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7之从轻处理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喜茶暴柠茶”食品8瓶;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