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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如则麦麦提·努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0589305105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拉依喀乡达库依村6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新3221民初2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和田果业有限公司
如则麦麦提·努日,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新3221民初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古再努尔·阿布来提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5-06-09
(2025)新3221民初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古再努尔·阿布来提
和田县人民法院
4
2025-04-30
(2025)新3221民初1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古扎丽努尔·阿布来提
和田县人民法院
5
2025-04-15
(2025)新3221民初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马**
和田县人民法院
6
2025-03-27
(2025)新3221民初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马**
和田县人民法院
7
2025-02-27
(2025)新3221民初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马**
和田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新3221民初2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阿娜尔古丽·吾吉
和田县人民法院
9
2024-11-07
(2024)新3221民初1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阿布力克木·依米提
和田县人民法院
10
2023-12-06
(2023)新32民终1100号
买卖合同
张**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7
(2025)新3221民初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古再努尔·阿布来提
裁判文书
和田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新3221民初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古再努尔·阿布来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3-09-29
(2023)新3221民初1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和田县人民法院
4
2023-07-25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客来木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32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开具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为1924192.84元,虚抵进项税额合计173368.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924192.84元),属于虚开发票。 (二)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以上36份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涉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3368.85元不得抵扣。 2019年: 你公司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648158.5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148525.76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148525.76元。 2020年: 你公司2020年11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60417.2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5437.55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5437.55元。 2021年: 你公司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76827.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6914.43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6914.43元。 2023年: 1.你公司2023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38790.14元,抵扣的进项税额12491.11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12491.11元。 你公司2019年至2023年因少缴增值税合计167066.78元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3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4
2
和税稽罚(2025)31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开具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为1924192.84元,虚抵进项税额合计173368.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1924192.84元),属于虚开发票。 (二)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以上36份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涉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3368.85元不得抵扣。 2019年: 你公司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648158.5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148525.76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148525.76元。 2020年: 你公司2020年11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60417.2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5437.55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5437.55元。 2021年: 你公司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76827.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6914.43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6914.43元。 2023年: 1.你公司2023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38790.14元,抵扣的进项税额12491.11元,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12491.11元。 你公司2019年至2023年因少缴增值税合计167066.78元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329866.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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