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越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2060709564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潞州区新营街272号军悦小区商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7
2017-12-01
(2017)晋0411执551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安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3-28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6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6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2.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3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7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2.64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1-29
2017-12-20
(2017)晋0411民初16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大辛庄罚字(2025)27号
我局在接到关于银苑小区居民用电收费较高的线索后,于2024年12月1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长治市天成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0.58元/度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居民电费。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通知:第三条“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款: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的规定。该公司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应为0.487元/度,现有住户为564户,该公司多收居民用电费用共计61256.78元。、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能够及时整改并实施清退,造成财产受损轻微。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里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处以罚款6125.6元。
6125.6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