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占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0NLEYR8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道哈达街办事处天王国际酒店1号楼01015、01021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市监处罚﹝2025﹞74号
经查,投诉人崔先生于2025年1月7日早上7:49分到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1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10粒/盒)72元和1支三角形棒式玻璃体温计6元,共计花费了78元。后经执法人员查看监控和询问当时接待的店员,该店员是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执业药师,由于刚上完夜班,身体有点累,确实存在销售体温计未附说明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体温计未附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1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2
赤红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在2025年1月7日存在调配处方后未经过核对销售的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经理孙丽娟、执业药师宋丽华进行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在2025年1月7日执业药师宋丽华向投诉人崔先生售出了一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和一支体温计分别为72元和6元,宋丽华是当时驻店在岗的执业药师,她本人陈述由于值了一晚上班,导致早上精神不佳,在给崔先生开具处方药时把崔百慧打成了崔百惠,当事人在调配处方后未经过核对销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的规定,涉嫌调配处方后未经过核对销售的违法行为。
-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3
赤红市监市监处罚﹝2024﹞352号
赤峰侨正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美团网店向个人销售一次性无菌注射器,3支共实收款2.32元,在出售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时已附带了说明书,但未核实消费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消费者,当事人存在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的规定。
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的规定,已经构成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1002.32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