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MA5PFGJG6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金凯路7号绿港双创城3号双创中心17号厂房203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7
(2024)渝0101民初399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渝0101民初399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9
(2024)渝0101民初399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王**,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5
(2023)桂0102民初2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华远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应急罚﹝2025﹞大队-2号
2025年3月14日,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黄武龙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
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A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致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