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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张长州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长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JQRWC5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157号诸暨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从义乌市丽雨蔬菜商行以0.75元/斤的价格购进白萝卜1139斤,并以1元/斤的价格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对外销售。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销售给诸暨市泄源山中阁农家乐饭店上述白萝卜11斤。2024年10月23日,本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泄源山中阁农家乐饭店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4-10-23)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1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SPHN20240184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白萝卜。截至查获时止,上述白萝卜已全部售完,计货值金额1139元,违法所得1139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白萝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留存采购凭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2
诸市监处罚〔2024〕54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张长州蔬菜经营部于2023年9月15日从他人处购进线椒10kg,进货价格为5.4元/kg,然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为6.5元/kg。2023年9月17日,本局依法对诸暨市昌宗食品商店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上述线椒进行抽样,同日,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10月9日,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L2309192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其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1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未发现与上述抽检同一批次的线椒。截至案发之日止,10kg线椒已全部售出,计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65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8平方米,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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