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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胡核果业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永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2922313495008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实验林场二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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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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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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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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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监罚决(2023)34号
1.当事人未经许可改造锅炉。经查,当事人在用的锅炉2018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2021年胡永友从网上购买炉膛,将涉案锅炉燃油(气)燃烧器拆除,安装燃煤炉膛。根据《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7.3.1第(3)项规定:“锅炉改造是指改变锅炉本体承压结构或者燃烧方式的行为”。当事人行为属于锅炉改造。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改造),擅自改造锅炉,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之规定。 2.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和叉车。经查,当事人厂区锅炉房至烘干房的管道介质为蒸汽,经阿克苏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现场勘查确定,涉案压力管道长度300米,规格:Ф89*4.5MM,工作压力0.3MPA,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该压力管道无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当事人在用的2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经检验。当事人厂区内2台叉车(一台出厂编号:6010938498、另一台叉车无铭牌)正在作业。经调查,当事人涉案的2台叉车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当事人以上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1:“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5)在厂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之规定。
1.对未经许可改造锅炉的行为,处罚款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整); 2.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台叉车、1条压力管道)行为,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合计处罚款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
250000.00元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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