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嘉历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BYYPFE1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村新村西路2号自编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538号
经查明,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按0.88元/度,再加上0.3元/度的服务费合单价1.18元/度收取广州领寓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电费,超出了向供电局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经核算,认定当事人多收电费价款为35860.0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8月按6.0元/吨收取广州领寓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水费和污水费,超出了政府定价的标准。经核算,认定当事人多收水费115元。
当事人违反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主动与租户协商退费事宜并退还多收水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5元。
当事人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主动与租户协商退费事宜并退还多收电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决定处罚款4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合计罚款4015元。
4015.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