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可英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科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QKJ6L2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盈湖公园旁幸福一社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6〕2号
经查明,2021年09月27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盈江县平原镇盈湖公园旁幸福一社路口从事卷烟、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经营活动。2025年11月22日02时35分,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酒时,未依法履行查验其身份信息义务,向2名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2名未成年人购买饮用后,于2025年11月22日03时许驾车途经盈江县平原镇芒胆线泼水广场入口往江边方向大概100米处发生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经复盘后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根据管辖权限,该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处理。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件,共计12瓶,销售金额4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8元。期间,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依法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义务。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整(48.00元);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