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青照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C3L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地下步行街12号入口(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24
浙宁海劳人仲案(2019)513号
张*
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2019-12-06
人事争议
张*
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19-12-02
(2019)浙02民特15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21
浙宁海劳人仲案(2019)327号
费**
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29
2018-04-16
(2018)浙0226民初29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29
2018-04-16
(2018)浙0226民初29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29
2018-04-13
(2018)浙0226民初29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5-29
2018-04-16
(2018)浙0226民初29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5-29
2018-03-15
(2018)0226民初22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29
2018-04-16
(2018)浙0226民初29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70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与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接受委托代为向宁海县月龄街道地下商业街租户收取电费。当事人在与租户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中写明“甲方收取的物业费用包含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费、公摊面积部分的公共能耗费,其中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和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费按每平方米17.5元收取,其他公共能耗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该款系替业主代收项目)。”当事人通过电费管理系统进行电费收费(充值金额不限),设置电费收费标准为0.9元/度。租户自行充值(充值金额不限),该系统根据租户实际用电情况实时扣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之规定,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当事人代宁波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按照5.5元/㎡/月的标准,收取除店铺内用电以外的用电费用,不得在实际转供电中额外加收其他费用。至被查获时,因电费管理系统原因,无法体现租户实时用电数据,仅预充费用时能显示累计用电量,已查清涉及多收价款电费218088.94度。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当事人向宁海县供电公司支付电费元,支付电量为度。经核算,当事人应向所有电力用户收取的电费单价为0.792元/度。但实际上,当事人向非自营租户收取的电费单价是0.9元/度,经核算,向非自营租户共多收度×(0.9元/度-0.792元/度)=218088.94元。2024年3月11日被本局查获。2024年5月31日、6月12日,本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和通知书(宁市监责退告〔2024〕0531号、宁市监责退〔2024〕053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218088.94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开始,向多收电费的租户退还多收价款。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商户充电多收退还明细》。截止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退款218088.91元(小数部分因为四舍五入原因有细微差距),无未退还金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波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239897.8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39897.83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