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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文加强米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PUJ522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新街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439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当事人清洗消毒了35个小碗用于盛装米粉提供给顾客使用,同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消毒后的小碗进行清洁度采样,并送至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止,上述小碗已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洗涤剂的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以及餐具的清洗、消毒记录。
当事人在小餐饮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餐具(小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洗涤剂的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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