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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剑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2BFYF86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西镇北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28日,绍兴市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9
2
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6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浙江新昌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新昌县锦鸿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