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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华雄生态养殖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大雄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5UA56MX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巴营村六组黄大雄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4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忠县华雄养殖场,并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渝忠食登字[2025]第00003号,生产经营品种为酒类:1:白酒:粮食酿造白酒,有效期至2028年1月5日,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巴营村六祖黄大雄房屋从事白酒的生产经营。 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使用白酒所需糯高粱(购进价格:4400元/2000斤、2.2元/斤)、5-5根霉娶药(购进价格:180元/30kg、3元/斤)按照小曲固态法白酒(GB/T 26761)的标准生产57%vol的白酒和46%vol的高粱白酒,生产后放在其经营场所分别以40元/升、16元/升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6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白酒开展抽样检查,随机抽取样品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7%vol,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抽样基数:50升,抽样数量2升,备样数量1升,单价:40元/升,抽样单编号:SBJ26500233654622001。同库房内,另随机抽取样品高粱白酒,规格型号:散装46%vol,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0日,抽样基数:50升,抽样数量2升,备样数量1升,单价:16元/升,抽样单编号:SBJ26500233654622002。执法人员对上述2组样品采用封条封样,并送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开展检验。 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白酒的检验报告(No:A26SR01974),经抽样检验,安赛蜜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安赛蜜实测值为0.019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1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高粱白酒的检验报告(No:A26SR01973),经抽样检验,安赛蜜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安赛蜜实测值为0.012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与2026年3月17日抽样检验同一批的白酒剩余25升、高粱白酒剩余48升。本局出具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忠县市监强制〔2026〕0074号),对上述白酒、高粱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白酒、高粱白酒的货值金额2800元(50升×40元/升+50升×16元/升)。 2026年3月17日,本局抽检购买上述白酒2升、高粱白酒2升,抽检后到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又销售上述白酒23升,未销售上述高粱白酒。当事人销售出去的白酒共使用糯高粱135斤[2升+2升+23升)×5斤/升]、使用5-5根霉娶药0.675斤(135斤×0.5斤/100斤)。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白酒、高粱白酒的违法所得732.975元(2升×40元/升+2升×16元/升+23升×40元/升-135斤×2.2元/斤-0.675斤×3元/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最小法定单位为分,按照全国统一会计核算规则“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等文件要求,本案违法所得依法认定为732.98元。当事人未缴税。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叁拾贰元玖角捌分(¥732.98);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与抽检同批次剩余的25升白酒、48升高粱白酒 。
40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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