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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麻山区任忠宝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红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7MA19KQMN5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麻山区中心委采煤沉陷安置楼4-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山市监处罚[2023]6号
消费者于2023年10月17日晚,市民在麻山区中心街任忠宝麻辣烫就餐时吃到了虫子,认为食品安全有隐患,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处理。经核实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时,于菜品“麻辣烫”中食用到约2mm左右黄色虫子。当事人销售的菜品“麻辣烫”为消费者自主取菜后当事人加工制售,售价为12元/碗。当事人能提供蔬菜进货票据以及供应商资质。上述含虫子的“麻辣烫”共计销售1份,当事人现场全额退款,消费者未同意,当事人多次联系消费者退款一事无果,经我局执法人员联系消费者,消费者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包赔1000元人民币,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后当事人同意包赔消费者1000元人民币,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客观如实反映。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此案当事人为刘安龙。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从不同侧面反映此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进货票据及台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八):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包赔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证据(九):影像资料光盘一个,证明消费者投诉时现场情况及消费者使用手机录制的麻辣烫碗中的虫子情况。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鸡西市麻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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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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