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裕鑫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宪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8785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638号901-B房(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4)粤0192民初1780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刘**
广州市裕鑫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4-11-18
(2024)粤0192民初1780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刘**
广州市裕鑫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577号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裕鑫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贸易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委托郴州市苏仙区富宏糍粑厂生产涉案“野菜糍粑(生产日期:20221210,净含量248 g)”食品共计***袋,规格为1件(每1件含***袋),共计***件(每1件含***袋),向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了***件共计***袋,根据产品标签标示情况,该产品标示的商品条码为2188965100008,经核查该条码属于华润万家公司内部商品条码,当事人作为该产品的委托生产者,未依法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委托郴州市苏仙区富宏糍粑厂生产的涉案“野菜糍粑”(生产日期:20221210,净含量248 g),在产品包装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钠的含量为0毫克(mg)每100克(g),营养参考价值(%)为0%,根据产品配料表显示该商品添加了食用碱(碳酸钠),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标注营养标签钠含量为0的检测报告或计算方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中未对钠含量进行测定,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其他批次(生产日期20231122)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钠含量为0.15g/248g,换算可知钠含量应为60mg/100g,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野菜糍粑”(生产日期:20221210,净含量248 g)属于营养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共***袋,委托加工单价为***元/袋,共计金额3420元。当事人向华润万家广州区门店销售数量为***件(每1件含***袋),共计***袋,销售单价为***元/袋,违法所得3360元,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有***袋未销售给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已自行报损销毁处理,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共计504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前已于2023年7月主动停止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并将涉案食品存货全部报损销毁处理,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并处罚款5200元。
(二)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3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对当事人罚款6500元。罚没款合计9860元。
65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