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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乔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屠秀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4MA2TLPQ21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东台市南沈灶镇晨光村4组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00305号
2025年03月20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书》,称东台市乔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美鲜?速冻什锦菜为速冻食品,需在-18℃以下冷冻保存,但当事人未按要求采取冷链车辆运输。2025年03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有口美鲜?速冻什锦菜2箱,共计80包,现场有冰袋、泡沫箱若干。据当事人陈述,其采用泡沫箱和冰袋的方式包装,通过顺丰电商标快和邮政快递包裹的方式运输。本案于2025年04月30日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含网络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聪爵食品旗舰店”上架销售“什锦蔬菜粒玉米粒速冻美式杂菜青豆胡萝卜混合炒饭轻食沙拉蔬菜粒”,案涉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保存,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时采用泡沫箱和冰袋的方式包装并通过“顺丰电商标快和邮政快递包裹”的方式进行运输,该运输方式不满足案涉产品所要求的贮存条件。本局曾于2025年1月3日收到《投诉举报书》称当事人销售的速冻食品未按要求进行冷链运输,并于2025年1月21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据当事人陈述,因冷链运输成本高且需满车才能发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故其未按要求进行冷链运输,案涉商品链接已于2025年4月7日下架。当事人从江苏口美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口美鲜)购进上述案涉产品,因未建立购销台账,《交易清单》也未显示每笔交易金额对应的规格,且平摊到每包的物流成本无法计算,故无法查明案涉产品成本和购进数量,仅能查明自2024年9月22日上架至2025年4月7日下架期间成功交易629单,共计673包,总金额为9501.16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货值9501.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1,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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