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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安馨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太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Q3NB3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托万克巴扎巴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二、三、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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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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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正式完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并于2024年1月8日申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其食品经营许可核定的合法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范围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截至核查之日,该公司始终未申办并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项经营许可。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养老食堂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范标准的凉菜专用操作专间,硬件设施均无法满足冷食类食品专项加工制作的合规要求。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2026年3月、4月、5月完整食堂菜谱台账及食品留样记录等原始资料,查实该公司在日常养老服务运营过程中,固定每周周三、周四为院内入住老人制作手抓饭,且在制作售卖手抓饭的同时,长期配套自行加工制作凉菜并免费提供给院内老人食用。该行为属于擅自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行为,因涉案凉菜均为免费配套赠送,未单独收取费用,无实际经营款项流入,因此无法核算本次违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及违法所得。 (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养老机构等食品经营主体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核对供货商相关资质,留存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完整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全程落实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本局协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当事人2026年的食品进货台账及各类配套凭证后查实,当事人在日常采购大部分食品原料时,均能规范完成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和凭证留存工作,但在2026年3月31日采购的胡椒粉、孜然粉2款散装调味品原料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无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整改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无危害后果、主动整改纠错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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