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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明桦街弘竹御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大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4UQYY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金穗二区7号楼一单元一楼一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1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金蝉橙汁饮料浓浆1瓶、金皇花面包糠1袋均已经超出保质期。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加工间东南角柜台发现已开封金蝉橙汁饮料浓浆1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9元/瓶,现已过期;在当事人店内加工间壁橱二层发现已开封金皇花面包糠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8元/袋,现已过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7元。当事人使用上述两种产品在店内加工食品并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调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原料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金蝉橙汁饮料浓浆1瓶、金皇花面包糠1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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