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7UFUL2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磐石路亚泰大街交汇审苑小区3号楼1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吉0102民初5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
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3
(2025)吉0102民初5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
王**
裁判文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9
买卖合同纠纷
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5〕002号
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和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认定,2023年9月中旬,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经营者董斌(微信名:挥手,微信号:DSLJ555)于微信好友(微信名:润亨酒业红酒庄,微信号:wxid_8ba35p8skpwr22)处以160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南京雨花石卷烟2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进行出售;以900元/箱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奔富389红酒和奔富407红酒各1箱,两箱红酒均以1100元/箱的价格进行出售。截止至案发时止,采购的假烟假酒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共计520元。2025年1月7日,长春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南关大队南岭中队执法人员对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并留取《现场笔录》,同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和绿园大队的核查情况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2025年1月10日,南关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绿园分局移送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材料(绿园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对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董斌《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对董斌《询问笔录》复印件、该店于2024年10月22日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予以确认。本案于2025年1月13日调查终结。
南关区鼎尚烟酒专卖店经营者董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160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南京雨花石卷烟2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进行出售;以900元/箱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奔富389红酒和奔富407红酒各1箱,两箱红酒均以1100元/箱的价格进行出售。截止至案发时止,采购的假烟假酒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共计5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经查询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其存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购进假冒烟酒,其违法主观故意明显,涉案假冒烟酒已被消费者购买,其违法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综上,当事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序号311之裁量范围,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共计5800.00元。
52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