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天麒缘老年公寓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家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DHY9T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枝江市安福寺镇之字溪大道1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3〕392号
经查,2023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枝江市语然食品经营部以60元/桶的价格购进食品海天蚝油1桶,规格为6kg/桶,自购进之日置其食堂制作热食类食品使用,供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驻老年人集中用餐食用。该食品海天蚝油外包装标签标示的主要内容有:“海天蚝油;净含量:6kg;产品标准号:GB/T21999;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911,生产商:佛山市海天(宿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332137100494”。2023年9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该食品海天蚝油放置在当事人食堂食品加工区域处于开封使用状态,质量2.2kg,已超过该食品载明的保质期限。
另查明,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自制食品辣酱10kg,当日制作完成即置其食堂制作热食类食品使用,未进行成本核算。2023年9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其自制食品辣酱已腐败变质、霉变、感官性状异常,当事人正在使用该辣酱制作洋葱炒肉热食,用来供其进驻老年人当日午餐食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后,当事人主动将该腐败变质、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辣酱予以销毁处理,对其用该辣酱制作的洋葱炒肉热食进行销毁后重新制作。
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发现有因当事人经营场所提供集中用餐造成其进驻老年人引起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案例发生。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22元,因当事人未对涉案食品在其提供集中用餐中的使用情况建立可供核查的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有如下两种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作为从事老年人养护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经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辣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二.当事人作为从事老年人养护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蚝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了涉案食品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分析、查找违法原因,积极整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辣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蚝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2.2kg食品海天蚝油;
2.处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0000元。
5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