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尚品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琪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4DU2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晖华庭一幢一层东至西第4-1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33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的医用缝合针是当事人日常在用的医疗器械,都已过期,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从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2种规格合计购进3盒,购进价格为23元/盒,每盒有10包,在过期前已使用13包,因平时很少用到,剩余过期的17包就放在清洗室的抽屉中暂未使用。另因是缝合伤口用,没有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17包货值合计39.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医用缝合针17包)。2、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医用缝合针17包)。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