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屯基镇和发批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万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4YRT4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南屯基镇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8
(2019)吉0421民初1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屯基镇和发批零商行
李**
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涉案白酒外包装带有“庆祝中国海军南海大阅兵”、“军工情”、“军工品质”等字样。该酒为经营者亲戚所赠(共2瓶),没有进货价格,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将2瓶酒以50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2026年4月7日,经我局调解,当事人已向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涉案白酒未退回。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
南屯基镇和发批零商行涉嫌使用“军”字号用语招揽顾客一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及时进行整改,积极给投诉者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2026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诉、申辩申请。我局决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