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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善溢泓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圆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2XYPY86B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二里6号之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4﹞339号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我局接到《关于依法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线索的通知》,该通知所附揭阳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的批次为230780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为5盒,销售了1盒,售价68元/盒。购进上述药品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的检验报告单、《质量保证协议》等资质材料。当事人销售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货值金额为68元/盒×5盒=340元,违法所得为68元。当事人销售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质量不合格无法预知,在购进药品时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药品的检验报告,可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4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没收违法所得68元。
-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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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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