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铧曲利君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晓鹏注册资本:176155.8942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MACGQW475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1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市监处罚〔2025〕237号
一、当事人在其抖音官方账号(名称:华发利君都荟城央,蓝V认证,ID 88804354188),发布的视频中涉及“华发利君都荟城央项目地处沣镐西路、东邻西二环、南邻高新、向东直达钟楼商圈、向南到高新大贸城、大都会也就10 分钟左右的车程、位置优势特别突出”的字样,该视频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点赞量为6,收藏为2,转发为6,当事人在事发后已及时下架该视频。该视频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上情况属实。该抖音官方账号发布的该视频出镜及制作为数字化团队的第三方公司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广告费用数额。 二、销售现场未发现学区、学校相关宣传。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中显示:微信名称为“华发利君徐荣”,该销售人员是当事人现场备案的销售人员,为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在微信中称:“远东就是远东一中,远东一小呀。”“签约的意思就是给咱们的业主证明,我们确实在他们的学区范围内。因为我们把幼儿园给到了远东了。我们后期幼儿园可能会叫远东幼儿园。”该销售人员在楼盘销售中将楼盘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进行宣传,以上情况属实。 三、当事人在小红书官方账号(名称:华发利君都荟城央,ID账号:8417791865)发布的视频,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属实。第一条视频“涉嫌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时长4分36秒,发布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点赞量为3,收藏量为1,转发为0,其中在视频0分35秒至0分57秒有关于“毛泽东40年视察以后有题词《制药疗伤不怕封锁,是战胜敌人的条件之一》就是给西安药厂提的,建厂60周年的时候,我在北京请江泽民总书记题词《发扬延安精神,振兴民族药业》”的声音及文字描述,同时在视频中有毛泽东主席和江泽民总书记的形象照片及题词字迹画面展示,在1分50秒后提到了楼盘华发利君都荟城央及其介绍。该视频的点赞量为3,收藏量为1,转发为0,当事人在事发后已及时下架该视频。该视频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照片及题词字迹进行广告宣传,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发布的以上视频,出镜及制作为数字化团队的第三方公司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广告费用数额。 四、当事人在小红书官方账号(名称:华发利君都荟城央,ID账号:8417791865)发布另一则发布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的视频,涉及到楼盘的户型及讲解,时长1分9秒,点赞量为1,收藏量为2,转发为1,该视频是当事人在取得第一批次的预售许可证之前发布的(第一批次的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发布的以上视频,出镜及制作为数字化团队的第三方公司人员,无法提供具体的广告费用数额。 五、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中,销售人员微信名称为“都荟城央王超”,该销售人员是当事人现场备案的销售人员,为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与投诉人在微信上有“交房即交证这个事儿是公司专门给我们通知过的”、“公司给我们通知的都是交房即交证”、“房产证,现在都是交房即交证”、 “一标段12.30竣工备案,交房交证”,学校5、6月动工,明年6.30投入使用。以上内容与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交证的约定时间不一致。销售人员在楼盘销售中对楼盘的交房交证时间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上情况属实。
一、当事人在抖音官方账号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二、当事人现场备案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在楼盘销售中对楼盘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三、当事人在小红书官方账号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四、当事人在小红书官方账号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在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之前发布广告,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综合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125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