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惜颜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美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R2QK7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体育路6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182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大厅的展示柜内有①“NASS”洁润焕采面膜2盒(净含量:25ml×6片),标注限用日期2022年3月31日,受委托方:上海东晟源日化有限公司;②“NASS”水活莹润面膜1盒(净含量:25ml×6片),标注限用日期2022年3月31日,受委托方:上海东晟源日化有限公司;③“XL”修复冰晶1瓶(净含量:10ml/瓶),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商: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①“NASS”洁润焕采面膜采购价418元/盒,零售价835元/盒,货值金额835元/盒×2盒=1670元。②“NASS”水活莹润面膜采购价298元/盒,零售价586元/盒,货值金额586元。货值金额总计2256元。因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XL”修复冰晶,鉴于涉案化妆品少且未使用,故只没收涉案化妆品,不予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NASS”洁润焕采面膜2盒、“NASS”水活莹润面膜1盒;
2、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XL”修复冰晶1瓶;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