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河县潘年兰药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蒲德文注册资本: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EHTC279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磻溪镇红军路蒲德灿自建房一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5]11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贵州诚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41002的阿莫西林胶囊200盒,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0月4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0246。直至2025年7月17日当天共计销售42盒,售价18元/盒,检查人员于检查日当天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于2025年7月19日未凭处方销售批号为241002的阿莫西林胶囊1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相片证据2张,证明了检查人员到店检查处方药以及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剑市监责改〔2025〕47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限期整改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与身份信息。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5、剑河县潘年兰药店药品管理系统入库记录截图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买批号为241002的阿莫西林胶囊200盒并入库的事实。 6、剑河县潘年兰药店药品管理系统销售记录截图2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售出批号为241002的阿莫西林胶囊42盒以及于2025年7月19日售出一盒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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