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泽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C43T9PX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兴隆花园C栋3号59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调查,“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是当事人王泽英在2022年11月份的时候从别人的手里转过来的,当时这家店是经营牛肉粉的店,王泽英从别人手里转过来的时候,这家店是装修好的,当时使用的就是这个燃气灶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仁市监责改(2023)12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不符合(GB35848-2018)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当事人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明知使用的商用燃气灶具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
“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使用的燃气灶具转让价格为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具备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在该场所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8-2018)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被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 对“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法定代表人王泽英《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使用不符合(GB35848-2018)国家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后未进行整改仍继续使用以及该灶具转让金额为150.00元的事实。
4、“仁怀市龙笼宝餐饮店五分店”负责人王泽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罚款0.022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5.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