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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卡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叶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0FD2H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大道高埔村新村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与湖北逐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逐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奥服卡速效水箱堵漏剂(净含量:350ml)”,单价为0.5元/支。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生产了“奥服卡速效水箱堵漏剂(净含量:350ml)”共1640瓶。上述“奥服卡速效水箱堵漏剂(净含量:350ml,生产日期:2026年1月7日)”外包装标注有“湖北逐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新华路105-8”字样,瓶底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01/10",实际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生产,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作为实际生产企业的当事人的厂名及厂址。因上述产品未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信息且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篡改生产日期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及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共生产了1640瓶上述批次的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明细表显示,涉案产品成本单价为0.956元/瓶,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567.84元(1640瓶×0.956元/瓶)。 截止2026年1月7日,上述批次产品未出库销售,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上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产品“奥服卡速效水箱堵漏剂(净含量:350ml)”1640瓶;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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