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胜鑫隆汽车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EYK2Y8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江堤中路17号向阳庭苑四期C0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41号
据当事人交代,其2022年11月从一名停业的汽修店老板处购进了87个标称“VARTA”的汽车蓄电池,花费13000元,未开具票据。经查,2022年12月17日当事人销售了VARTA H6蓄电池1个,售价210元;12月24日销售了VARTA 福特蓄电池1个,售价180元;12月27日销售了VARTA H7蓄电池1个,售价240元;2023年1月3日销售了VARTA EFB蓄电池1个,售价200元;以上商品均有销售单据。该批商品的进销货价格均远低于正品“VARTA”汽车蓄电池的价格,2023年1月9日经商标权利人柯锐世(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商品侵犯了“VARTA”注册商标专用权。
“VARTA”是瓦尔塔消费者电池有限股份两合公司注册用在蓄电池、电池、燃料电池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VAR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侵犯了瓦尔塔消费者电池有限股份两合公司对“VART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4416元。
1、没收汉阳市监强措〔2023〕010120230109号中所扣押侵犯“VAR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109号);2、罚款24416元。
24416.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