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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YBJC1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78号
张玉娟经营的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该店经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手办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销售违法商品的数量及价格情况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张玉娟身份。 5 .照片1张,证明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经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手办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经营“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手办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构成了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本案涉案商品数量较少,当事人并未售出,案件影响范围较小;另外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局决定对龙江县梦丽达化妆品商行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侵权,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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