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承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82MA333B8J8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白琳镇玄武路2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当事人述称于2025年8月购买了1台无相关出厂合格证明材料的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D30;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300kg;设备代码:100921945;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叉车购进后未经过首次检验合格即在厂区内投入使用。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厂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叉车正在厂区内运输石材,叉车作业人员杨承文具有效期内的叉车作业证,证件编号352224197408154237。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代码:5110,叉车”的规定,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定期(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涉案叉车的首次检验手续,即将该台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投入使用。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与福安市翔天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签订《订货合同》,将涉案叉车以12000元的价格予以回收并换购一台新的叉车,并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对新购叉车进行检验。当事人新购叉车于2026年7月15日检验合格后于8月3日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车11闽K07380(26)),完成整改闭环。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某酒行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的线索,经我局查证属实并立案。
罚款
15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