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乐而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兴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6MA6W6WPP0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水寨村三组3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烟处﹝2025﹞第19号
2025年2月18日9时29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水寨村三组341号乐而美便利店,向当事人郑兴养,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后仓库的纸箱内发现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软)105条、兰州(硬蓝)5条,共计2个品种11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检查于2025年2月18日9时41分结束。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郑兴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2025年1月底在郭杜朱雀批发市场购买的。然后当事人放在其所经营的乐而美便利店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郑兴养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进购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郑兴养违法进货总额为76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涉案卷烟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法真烟码段照片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郑兴养作出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进货货总额7650.00元8%的罚款,即人民币612.00元的行政处罚。
612.00元
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