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狮子口镇刘一诺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DK2GM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狮子口镇新建街7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6年1月27日凌晨,当事人从流动载货车辆(无法查找)以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泡椒208.92公斤,计购货金额1671.36元,当事人未索取联系方式及相关票据。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泡椒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称重销售。截至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以9.96元/公斤的价格将上述涉案泡椒全部销售完毕,计销货金额2080.84元。其中,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抽样时购买了涉案泡椒3.13公斤,花费31.10元。
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泡椒(青辣椒)”的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应≤0.02mg/kg,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泡椒经检测,其毒死蜱实测值为0.067mg/kg,其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最大限量值,属于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自行启动涉案食品召回程序,将《召回公告》粘贴至店面醒目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上述批次涉案泡椒,并主动承担召回引起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案调查终结,至今无消费者前来办理上述食品的退货退款手续。
本案中,涉案泡椒的货值金额为2080.8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49.74元(扣除抽样购买部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49.74元,并处罚款35000元,合计37049.74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