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联众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英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17AXWT0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亚泰大街、南至南四环路万科·金域长春第15幢0单元102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5〕54号
现已查明:长春市联众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7AXWT0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吉DB431000711,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2日。
2025年5月28日,南关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涉案批次药品,经查询当事人购销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药师帮”平台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12A6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购进价格为138元/盒,共购进5盒,共计货款:690元。上述批次的5盒碳瑞舒伐他汀钙片别于2025年2月17日以138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2025年2月19日以138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2025年2月20日以138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2025年2月26日以139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共计销售额691元。当事人提供该款药品供货单位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药品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注册信息、随货同行单及发票。2025年5月30日,南关分局向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发函确认随货同行单及发是否为真实票据。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回函确认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确向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5盒,但该批次药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2025年7月4日,南关分局接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针对批号2312A6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的检验报告。
经查询当事人购销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通过“药师帮”平台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12A6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购进价格为138元/盒,共购进5盒,共计货款:690元。上述批次的5盒碳瑞舒伐他汀钙片共计销售额691元。当事人提供该款药品供货单位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药品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注册信息、随货同行单及发票。2025年5月30日,南关分局向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发函确认随货同行单及发是否为真实票据。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回函确认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确向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5盒,但该批次药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2025年7月4日,南关分局接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针对批号2312A6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所销售是劣药一事,并截止检查时,经营场所内已无该药品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1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