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玉江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682907143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5号1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浙0502民初53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何**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朱**,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9
(2023)浙1123民初1708号
劳动争议
王**
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3
2023-01-04
(2022)浙0502民初6518号
劳动争议
简**
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9
(2021)浙0205民初4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诚赫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1-10-25
(2021)琼9025民初775号
追偿权纠纷
吴**
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阳南马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73号
当事人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礼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元整(¥6,99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商银行南马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裁量标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2.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元整(¥6990.00)。
6990.00元
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
2024-04-01
2
东阳南马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6号
当事人杭州广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富鑫路与双徐线交叉口东北侧实施了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商银行南马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