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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吕云注册资本:29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78644581X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临海市涌泉镇戎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7
(2025)浙1082民初5611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
2021-05-13
(2021)辽72民诉前调219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
大连海事法院
3
2021-05-13
(2021)辽72民初460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顾**,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4
2021-05-13
(2021)辽72民初459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丹东市盛嘉禾海运有限公司,李**,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5
2021-05-12
(2021)辽72民初426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夏**
大连海事法院
6
2021-05-12
(2021)辽72民初427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于*
大连海事法院
7
2021-05-12
(2021)辽72民初426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夏**
大连海事法院
8
2021-05-12
(2021)辽72民诉前调21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杨*
大连海事法院
9
2021-05-12
(2021)辽72民初459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李**
大连海事法院
10
2021-05-12
(2021)辽72民初461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
徐**
大连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2
2021-07-21
(2021)辽72执异35号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01
2021-05-06
(2021)辽72民初4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崔**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6-0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26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0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33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0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32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赵**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0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27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5-31
2021-05-13
(2021)辽72民初458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5-3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65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31
2021-05-13
(2021)辽72民初461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5-31
2021-05-25
(2021)辽72民初459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与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36号
被处罚人: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08日,在临海市涌泉镇某某村,临海市某某船舶施工队在工人崔某某受伤后,委托当事人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以“公司雇工”身份为崔某某补缴工伤保险,并在之后虚构受伤时间为05月09日。当事人临海市华杰船业有限公司为崔某某提供保险挂靠后,于2023年05月23日,在未对崔某某受伤时间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前往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崔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成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50353.50元,上述金额于事发后全部退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40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骗取金额(¥50353.50)3.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伍分(¥176237.2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海农商银行及农商银行各分理处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骗取金额(¥50353.50)3.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伍分(¥176237.25)
176237.25元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