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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威蕤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C8TG16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六组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01号
2025年3月27日,消费者丁某飞从抖音店铺“乡里乡味土特产”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的腊排骨和脆骨各三斤,合计支付99元,其中腊排骨分成三袋装,其中两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2日,一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但客服回复产品是1月12日生产。2025年5月23日,消费者陈某全从抖音店铺“恩施农家味道”购买了当事人生产的腊猪脚、腊排骨、脆骨、腊香肠等商品,合计支付397元。上述食品均为直播间现场切割现场打包,实际切割包装完成生产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但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陈某全购买的腊猪脚、腊排骨、脆骨、腊香肠等商品标签上还存在以下问题:1.储存方式标注的冷冻保存,却常温发货;2.腊猪脚、腊排骨、脆骨的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内容相同。 现查明,抖音店铺“乡里乡味土特产”为当事人自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利川市威蕤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抖音店铺“恩施农家味道”为当事人下级经销商,营业执照名称为利川市淑优土特产店。当事人负责生产、切割、打包和快递运送。两家抖音店铺后台客服向当事人提供订单信息,并负责售后。 另查明,当事人与多家直播团队合作经营,直播下单后由当事人从业人员进行切割包装及发货,产品重量根据直播宣传情况确定,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售出。负责制作张贴食品标签的员工张某炎存在打包出库时不仔细查看标签的生产日期便直接使用过往剩下的标签的问题,从而导致丁某飞购买的本应张贴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2日标签的产品贴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的标签、陈某全购买的本应张贴标示的生产日期2025年5月23日标签的产品贴上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的标签。自营店客服与经销商客服未涉足生产过程管理,且两家主要负责人对客服人员的管理培训不够,客服人员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时出现错误言论从而误导消费者。上述涉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销售金额合计417元。鉴于当事人食品标识标签属于自行打印,无法查证使用情况及张某炎错误操作的次数,本案中将当事人涉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所得计为417元。 张某炎在5月23日在给消费者陈某全所下的订单张贴标签时未注意产品类别,直接张贴用于腊肉产品的标识标签,导致腊猪脚、腊排骨、脆骨的标识标签完全一致,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均为土家柴火熏制腊肉。上述涉及标注虚假信息的产品销售金额合计397元。鉴于当事人食品标识标签属于自行打印,无法查证使用情况及张某炎错误操作的次数,本案中将当事人涉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所得计为397元。 另查明,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GB2730内并未明确规定腌腊肉制品保存条件,该类产品可以常温保存或者冷冻保存,常温保存期限比冷藏冷冻保存期限短。当事人为了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后能够保存较长时间,在保质期表述上采用“冰箱冷冻12个月”的用语,但未标注常温条件下的保质期。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针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7元;2.罚款2000元;3.警告。
2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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