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德安县松鹤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银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3905NU6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乡八一村四组(新105国道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林罚决﹝2025﹞05051号
2025年9月11日,德安县林业局接到德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线索移送书后,德安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认真查看德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讯问笔录,德安县松鹤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宝塔乡八一村山场用挖机逐步清表和建设公墓,经排查后确认德安县松鹤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现场进行监测核实德安县松鹤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1.3631公顷。
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1.3631公顷,其中林业生产条件遭到轻微毁坏0.9023公顷,按商品林林地每平方米30元,再处以壹点壹倍处罚,计297759元,林业生产条件遭到严重毁坏0.4608公顷,按商品林林地每平方米45元,再处以壹点壹倍处罚,计228096元,共计罚款525855元。
525855.00元
九江市德安县林业局
2025-10-09
2
九德市监价处罚〔2024〕7号
2024年12月4日,县市监局价竞股对德安县殡仪馆进行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德安县殡仪馆收费明白卡》标示的市场调节价收费内容中提供了“火化时间定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200元/次,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税务开票系统2020年-2024年收费数据,发现当事人从2024年9月到2024年12月期间以“加班费”名义共收取190次的事实,共计金额3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遗体火化加班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规定,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3
九德市监竞争处罚〔2023〕3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了袁隆平同款智能防盗骨灰盒,单价:6250元/个,?袁隆平作为知名农业科学家以及顶尖科技人才,其姓名中的“隆平”已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肖像也已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涉嫌构成商业混淆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
鉴于以上事实,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了与袁隆平同款智能防盗骨灰盒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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