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平市延平区新亿辉贸易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智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02MA8URK756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东路108号102-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不罚〔2024〕0524024号
经查明,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从佳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已将不合格报告抄送生产厂家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涉案番薯淀粉,购进数量为1件(30包*350g/件),购进单价为117元/件。 2024年11月11日,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受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番薯淀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30日,本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于当日出具的对上述番薯淀粉的检验报告(No:FZ24-YPLQ23-021)1份,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实测值1800CFU/g,标准指标≤103CFU/g,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食品。当事人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佳家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出厂报告》及供货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抽检时间较久,当事人未能排查出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也无相关证据证明不合格原因,故对此无法查证。 至被本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含被抽检的8包),销售价格为4.9元/包。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涉案番薯淀粉的销货台账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47元,违法所得为147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
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2
延市监处罚〔2024〕0524012号
经查明, 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待售商品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海紫源干坛紫菜(1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3包,并与其它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混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从南平市品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8包海紫源干坛紫菜(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00g/包),购进单价为9.5元/包,购进数量为8包。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涉案食品的销售金额为10元/瓶,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当事人未制作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为0元。
警告|罚款(5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3
延市监处罚〔2023〕0523016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 2023年8月31日,受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25日,本局收到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的对上述香蕉的检验报告(No.2023S2603)1份,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44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上述涉案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一流动商贩处(当事人未留取相关信息,无法溯源)直接购进的,购进单价为5.16元/kg,购进数量为10kg,购进总金额为51.6元,至被本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含被抽检的2.666 kg),销售价格为7.16元/ kg。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香蕉的进货单据、售价标签及进销货台账,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71.6元,违法所得为71.6元。 一、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警告|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1.6元)
200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