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2MA55DPKW9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委会吴黄小组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城自然资(林)罚决字﹝2025﹞2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3亩(4853平方米)上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处恢复乔木林地面积3792平方米上的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0元2倍罚款人民币227520元;处恢复其他宜林地面积1061平方米上的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9元2倍罚款人民币19098元;处恢复林地面积7.3亩(4853平方米)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28元2倍罚款人民币271768元,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叁佰捌拾陆元整(¥518386.00)。
518386.00元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03-26
2
(惠城)应急罚﹝2024﹞执法-27号
根据区政府对《对惠城汝湖“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惠州市富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城汝湖“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区政府对《对惠城汝湖“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惠州市富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城汝湖“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拟对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的行政处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瞒报事故的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的行政处罚。综合所述,你对你(单位)给予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1 ,600,000.00)的行政处罚。
1600000.00元
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