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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亿康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文信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6GPW7X0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普定县白岩镇韭黄村韭黄大道A-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定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该店在2025年8月至12月期间,共销售处方药共计137条,涉及金额3789元,与医保局反映数据吻合;2026年1月共销售处方药19单,金额共计443元,比医保局反映的多8元。该店2025年12月31日前的质量负责人是驻店药师陈海祥,不是执业药师是符合规定的。虽然该店称这期间驻店药师陈海祥是在岗的,但我局在2025年10月22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普定市监药责改〔2026〕26号)责令进行整改。按规定2026年1月1日以后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虽然该店监控损坏未进行查看核实,但该店承认其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梁春于2026年2月份到岗履职,并于2026年3月份注册到该店,同时认可在2026年1月期间确实存在没有执业药师在岗审方销售处方药19单,金额共计443元的事实。 该店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5100)。
51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2
普市监处罚字[2024]58号
经查,普定县亿康药店于2023年7月11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曼支舒”如意定喘丸3盒,至检查当天共销售2盒;于2023年11月26日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好护士”乳癖消片5盒,至检查当天销售4盒,均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该店未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一是对药品阴凉区温湿度未认真监测管理,阴凉区温度超过20℃(当时是25℃)时,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且温湿度表超过检定日期24天,未进行检定。二是药品管理不认真,导致应阴凉储存(不超过20摄氏度)的药品“万通”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未放置在阴凉药品区内进行保存,且常规药品区无温湿度表进行环境监测。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3日依法对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对需阴凉储存的药品、阴凉区温湿度监测、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2.《询问调查通知书》(普市监询通字〔2024〕5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立案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阴凉药进行管理和阴凉区温湿度进行监测管理的事实。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赖文信、李金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合法。 5.李金磷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店法定代表人赖文信授权李金磷代表该店全权负责协助调查处理该案的事实。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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