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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新益佳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桂梓珂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055410592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从武汉舵落口大市场武汉澎澎食品经营部购进鼎芝海无砂嫩芽紫菜5件,进价140元/件;规格20包/件,每包标示总重量100g,折算进价7元/包,至2026年7月16日检查日已销售79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之规定,本案食品货值金额109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扣除购进价款,认定违法所得为308.10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鼎芝海无砂嫩芽紫菜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采购鼎芝海无砂嫩芽紫菜提供了供应商供货凭证、生产日期2026.5.13干紫菜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标示的生产商营业执照,超市电脑销售记录。经核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生产日期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日期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同时,根据GB7718《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应当标识净含量而不是总重量。当事人进货查验不到位,未能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7从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虚假标识生产者的食品21包(总重量100g/包); 2、没收违法所得308.1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08.10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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