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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金星陶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福先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55X96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丹棱县杨场镇朱沟村1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9
(2020)川1424民初443号
劳动争议纠纷
邹**
丹棱县金星陶瓷有限公司
丹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5﹞34号
2025年6月5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常林镇五里店社区生态环保产业建设项目一期6幢的西充米兰诺陶瓷瓦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产品名称: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规格:300*600*7.4(mm);生产厂家:丹棱县金星陶瓷有限公司”和标称:“产品名称: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规格:200*400*7.4(mm);生产厂家:丹棱县金星陶瓷有限公司”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依法进行抽检,对项目的”尺寸”“吸水率”“断裂模数”“耐污染性”“抗釉裂性”“抗化学腐蚀性”“放射性核素”进行检测。2025年8月22日,我局收到2份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通知书》(眉市监移送〔2025〕88号,眉市监移送〔2025〕93号)和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ZJCJ2025-0018,NZJCJ2025-0012),《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吸水率-单个最小值、吸水率-平均值不符合GB/T4100-2015《陶瓷砖》标准,依据南充市陶瓷砖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初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8月2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丹棱县杨场镇朱沟村1组从事建筑陶瓷制品制造、销售。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规格:300*600*7.4(mm)和规格:200*400*7.4(mm)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2025年9月1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规格300*600*7.4(mm)和200*400*7.4(mm)的陶瓷砖是于2025年5月15日接西充米兰诺陶瓷瓦门市部订单后,组织生产了规格300*600*7.4(mm)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500片,规格200*400*7.4(mm)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2400片。其中规格300*600*7.4(mm)单片成本0.65元/片,以0.7元/片的价格销售,规格200*400*7.4(mm)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单片成本0.75元/片,以0.8元/片的价格销售,全部销售到西充米兰诺陶瓷瓦门市部。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计划单上记载的生产数量及当事人接受询问时陈述的生产数量、生产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我局执法人员市场询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2种规格的不合格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货值金额共计2270元,违法所得145元。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陶瓷砖(青花石外墙砖)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两年内未受到任何同类行政处罚,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16积分制计算法,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的情形,本案裁量总分计1.1分,属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规定的从轻处罚阶次,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玖元贰角伍分(¥:1759.25);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145.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元贰角伍分(¥1904.25)。
1759.25元
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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