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巨波注册资本:3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HRX8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内首层东南侧、二层东南侧和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2
(2026)粤0307民初33997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粤0104民诉前调2037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6
(2024)粤0104民诉前调14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6
(2023)粤0104民初396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杜斯曼楼宇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5
2023-12-20
(2023)粤0104民初3245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彭**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6
2023-12-20
(2023)粤0104民初3188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7
2023-12-20
(2023)粤0104民初3190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刘**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8
2023-12-20
(2023)粤0104民初3189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曹*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9
2023-12-15
(2023)粤0104民初3188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
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3﹞521号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对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HRX8Q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光明路28号内首层东南侧,二层东南侧和北侧法定代表人:卓光嵩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开设有微信公众号“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并发布推文,用以宣传和推广业务,同时也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医疗广告。(一)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博德嘉联门诊部”发布处方药广告,具体如下:2023年2月3日发布了处方药“曲拉西利(商品名:科赛拉)”的广告宣传内容、2023年3月3日发布了处方药“胸腺法新(日达仙)”的广告宣传内容、2023年3月10日发布了处方药“玛巴洛沙韦(速福达)”的广告宣传内容、2023年3月17日发布了处方药“阿得贝利单抗(艾瑞利)”的广告宣传内容;上述推送文章及处方药广告,都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二)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小红书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与广州茵享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博德嘉联小红书及大众点评推广服务合同》,该公司安排达人在小红书发布医疗广告,但是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三)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有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16个达人中11人为纯摆拍,即没有真实参加体验项目,但是将虚构的“有接受体验过程、撰写体验评价”等内容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用于推广,其医疗广告含有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资料显示,当事人在小红书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800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270000元。当事人未经审查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含有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64800元。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相关违法广告的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34800元。
3348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