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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40714922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2025)豫0402民初4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梅亚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平顶山煤业(集团)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6
(2024)豫04民终3466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河南凯利威电气有限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25
劳动争议
赵**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豫0402民初1728号
劳动争议
赵**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3
(2024)豫0402民初1728号
劳动争议
赵**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6
(2024)豫0402民初1728号
劳动争议
赵**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7
2024-04-19
劳动争议
李**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8
2024-04-18
(2024)豫0402民初1519号
劳动争议
李**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9
2024-04-09
(2024)豫0402民初1519号
劳动争议
李**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06
(2022)豫0402民初2202号
劳动争议
刘**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5
2025-10-29
(2025)豫0402执1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河南森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2529081.32元
执行案件
2
2022-07-05
2022-04-07
(2022)豫0402民初685号
劳动争议
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01
2021-08-16
(2021)豫0402民初3661号
劳动争议
刘**、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16
2021-01-28
(2020)豫0402民初19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23
2020-09-04
(2020)豫0411民初25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万里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15
2020-05-21
(2020)豫0402财保32号
河南省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15
2020-06-15
(2020)豫0402财保32之一号
合同纠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1-02
2019-10-08
(2019)豫0402民初424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庆方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7
2018-10-30
(2018)豫0402民初34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邢**、陈**等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05
2018-01-16
(2018)豫04民终70号
劳动争议
杜**、平顶山市恒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应急罚〔2023〕42-1号
2023年6月28日-30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五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进行综合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本次检查中共发现二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一: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行为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6月28日-30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五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进行综合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本次检查中共发现你单位存在两类违法违规行为。 行为一: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具体问题为: 1.矿井己四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日常检查未按照50m一个测点进行检查,机尾处乘人站点没有进行防滑处理,上行侧104架、69-72架处吊椅距地面安全距离不足200mm,32-35架之间沿线急停拉线松弛,机尾张紧力配重300公斤与架空乘人装置生产厂家设计400公斤不符。2.丁六皮带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吊椅有三处距底板间距不足200mm)。 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行为一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属于第二阶次一般处罚(2台安全设备安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具体问题:3.矿井人员位置检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采掘头面更新不及时,如己16-17-24001采面和己16-17-22240安装工作面未删除,定位系统中未添加己16-17-24070机巷掘进工作面和丁5-6-26052风巷掘进工作面。)。 行为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行为二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八条,属于第一阶次一般处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3〕11003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三份。证据四:平煤股份十一矿丁5-6-26052风巷开口通知单。证据五:平煤股份十一矿己16-17-24070机巷开口通知单。证明检查当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
680000.00元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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