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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国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16272348X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环城西路(富溪河以南206国道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5
(2023)赣1023民初3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周*,余**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2
2022-11-24
(2022)赣1023民初24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黎**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3
2022-10-31
(2022)赣1023民初24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黎**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4
2022-07-26
(2022)赣1023民初5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余**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5
2022-06-09
(2022)赣1023民初5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余**,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周*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6
2022-03-21
(2022)赣1023民初5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余**,周*,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7
2020-01-06
(2019)赣1023民初20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余**,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8
2020-01-06
(2019)赣1023民初20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丰县丰燃液化气站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2-23
(2022)赣1023执恢2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周*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1
2021-09-13
(2021)赣1023执异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乐、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驳回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2-15
2021-12-31
(2021)赣1023执异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周乐、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3-18
2016-03-18
(2015)丰民初字第1088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南丰旷远能源有限公司与南丰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稽一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七编第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二)同时存在二项违法行为,或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2 台(套)以上或者气瓶数量 10 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6.3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基本要求 (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之规定,违反了第(2)项: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70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2
丰市监特设处罚〔2024〕1号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涉嫌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二、处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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