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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武宣镇嘉吉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秋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NHY0E7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安置区A区13栋2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190号
现查明,当事人2018年12月03日开始从事小作坊榨油。2025年10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50381172140005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381172140005C)。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样品具体信息如下:食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9-30,抽样日期:2025-09-30,检验日期:2025-10-09,样品数量:3L,备样数量:1.5L)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曲霉毒素B1项目标准指标为≤20ug/kg,实测值为53.7ug/kg)。抽检批次的花生油是该油坊于2025年9月30日,使用200斤花生(上菜春米花生原料)生产(加工)出的花生油,共生产出花生油43L,销售给抽样人员用于检验的3L之后剩下约40L,剩余的花生油已经在得到检验结果之前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22.00元/L,销售货值金额为946.00元。 该油坊用于生产(加工)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油原料是2025年9月28日从武宣县锦伞食用农产品商店购进,购进花生(上菜春米)20袋,每袋100斤,购进价为475元/袋,购进价款共9500.00元。购进花生(小日本)10袋,每袋100斤,购进价为450元/袋,购进价款共4500.00元。当事人索取有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花生油的货值金额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是946.00元。 该油坊生产上述抽检批次花生油的工艺流程是蒸花生-压榨-过滤-过黄曲霉毒素降解机降解-精炼-储存,使用的设备有榨油机、蒸锅、滤油机、黄曲霉毒素降解机,符合小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要求。 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近一年内未有因同类或相似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6.0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946.00元。
2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