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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广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BFJC3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浙0281民初7953号
加工合同纠纷
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金诺纸制品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631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在明知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于2024年开始加工印有超人和蝙蝠侠标识的纸盘,并在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的经营场所内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印有“”标识的9寸圆形纸盘11538个和印有“”标识的7寸方形纸盘10162个;2、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印有“”标识的9寸圆形纸盘11538个和印有“”标识的7寸方形纸盘10162个;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诸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80号
2024年04月25日,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中国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00元
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28
3
诸安政罚决字﹝2023﹞第000023号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存在出租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的生产场所,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与承租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对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本案当事人无从重和从轻情形,适用一般情形,结合原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及《绍兴市安全生产高频处罚事项裁量细化基准》(绍应急〔2022〕15号)第七条的规定,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拟对诸暨市三同纸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
2023-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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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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